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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归哪个部门管
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国土局下属的,不动产登记局是国土局的下属二级局,在县里一般是副科级单位。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不动产登记的业务类型主要有:
1、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解封登记。
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3、林权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社会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一般是国土局下属的,不动产登记局是国土局的下属二级局,在县里一般是副科级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本身也属于事业单位,而且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国土资源部的,管理的内容也是比较多的。
主要包含的就是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可以对国家的重点林区进行相应的登记,同时也可以发证。第二个方面就是可以对国有土地进行登记,同时发证。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纸质转化形式。
拓展知识:
不动产登记(Realestateregistratio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2013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提出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改革任务 。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落地实施 。2016年1月21日,中国国土资源部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3月起,中国正式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
2023年4月25日,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2013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提出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改革任务。
2018年3月起,中国正式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2023年4月25日,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是房管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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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是房管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管局的归属单位不同。房产局是隶属市(县)政府的职能管理局、目前归于建设局;不动产登记局是由国土资源部负责。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管局的职责也是不同的。
房产局是隶属市(县)政府的职能管理局、目前归于建设局,依据当地政府赋予的职能,对全市(县)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拆迁、房地产产权交易、住房公积金、直管公房和房地产监察等方面实行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不动产登记局是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后,国土资源部2014年1月26日表示,在该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一、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是国土资源部从事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属和不动产市场监测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支撑工作与国土资源法律事务工作的国土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
二、机构设置
1、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中心政务、事务和财务管理,负责中心信息化建设,承担全国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制管理、使用监管等工作。
2、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纪检监察室)
负责中心党务、人事劳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中心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工青妇团群众组织日常工作。
3、科技外事处(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
负责中心科技管理、外事和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建设日常工作。组织编制科技外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质量监管、成果验收等;承担国土资源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翻译工作。
4、登记制度处
开展不动产登记理论、政策和相关标准研究;配合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管理的制度研究和相关工作;承办专项登记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研究工作。
5、登记事务处
承担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的相关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数据分析;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研究;负责不动产登记等成果应用及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6、产权与调处处
开展不动产权利制度及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理论、政策研究;承办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与调处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国不动产权属纠纷数据库建设和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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